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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出借出售的后果 律师这样说

2021-12-18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715人看过举报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账户(主要指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转账资金。2020年12月份,李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上线(身份不明),将其使用的本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676)交给上线,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此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等19人被骗资金共计23余万元均汇入该银行卡,经查该银行卡涉及的其他不明资金流水共计40万余元。

请求情况:

西安市某检察院指控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频发的罪名之一,主要对象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薄弱,贪图小惠小利,部分涉案人员也因亲情、友情、爱情等因素的影响,缺乏防范意识,将银行卡及支付账户等出借出售,往往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身陷牢狱。魏兴宁律师建议,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已经销户的银行卡,应及时毁损后再妥善丢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严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重要账户出借出售,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从事犯罪活动,后果不堪设想。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不冲动,不急躁,及时咨询身边的律师朋友,一句话可能会让你免受牢狱,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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