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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认“包养”小三,可以判决离婚吗?

发布者:穆仁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79人看过

案       号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512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因原告认为双方生活习惯不同,经济上也各自独立,加之双方多年未生育,故双方感情越来越淡漠。2014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己方存在与案外人的婚外情,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并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述,自己之所以要离婚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自己有了婚外情,且对方目前正受其“包养”。)
裁判观点
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表达了夫妻和好的诚意。对原告所主张的、其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已与被告分居满两年一事,该事实应由具备感知能力的自然人作为证人,且该自然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本案中的公司证明并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故本院对该公司证明不予采信。
至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所自认的、其与婚外女性存在婚外情且该女性受其“包养”一事,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已经明文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的“第三者”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对以婚姻家庭伦理为基本要素的社会道德体系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对此,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其审判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矛盾,而且也在于其公平正义的社会示范效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院无权对道德优良者进行奖励”,但却可以做到“任何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从个案的角度讲,法院的审判不仅要起到捍卫公平正义的目的,而且要起到守卫道德底线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以常人羞于启齿的包养“第三者”为由诉请离婚,其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挑衅,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衅,故本案的处理应充分考虑无过错方,即被告方的意愿,基于公序良俗原则,采纳被告希望原谅原告并继续与之共同生活的表示,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在今后的生活中,原告应痛改前非、珍视婚姻、尊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经营好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隋某要求与被告嵇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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