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静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6日 6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弄*号*室的原产权人,经熟人撮合认识被告。为了套取银行贷款购置新房的,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其名下座落于上浦路*弄*号*室虚假出售给被告,由被告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帐后,被告的贷款由原告支配,并由原告通过被告按时向银行还贷。2012年底,原、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银行放贷后,因本次房屋买卖的行为系虚假买卖,故银行的每月还贷义务均由原告一直履行。2016年底,原告从他处获悉,因被告未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导致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面临被拍卖的危险,原告遂到律所咨询如何能取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二、法律分析
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买卖过程中,被告分文未出,过户后该房实际仍由原告占有使用。银行每月还贷义务由原告通过被告账户履行。本案中,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买卖过程,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没有买卖房屋的合意,双方只是虚假买卖行为,目的只为向银行骗取贷款。原、被告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原告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原产权人名下。
三、实践困难
第一、本案的原告已是年近古稀,对虚假买卖过程及金钱来往的记忆比较混乱,律师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从中抽丝剥茧,核实案情,还原真相;第二,因时间跨度较大,导致很多证据无法获得,原告举证不能导致实际受损无法得到支持。第三,系争房屋附有银行抵押权,原告需一次性支付50万元用以涤除银行抵押权;第五、被告可能采取不断上诉的方法,拖延执行法院判决,给后续执行问题制造人为障碍。
四、律师建议
本案,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利益,律师建议原、被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调解协议后,被告即不可上诉,能为原告节省后续可能的诉讼成本,也为被告争取最快的时间取回房屋。故,律师建议在进行房产等大宗交易前,需谨慎,不可因小失大,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