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女)为肇庆某食品公司为员工,2022年2月12日张某在车间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绞断。2022年9月6日,该食品公司为张某向肇庆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以张某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认为张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区人社局因此认定张某属于粤人社规[2022]55号第二条规定的特定人员,且未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粤人社规[2022]55号第八条规定,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张某不服,遂找到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我所指派唐裕文主任律师、江根荣律师跟进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方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我方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败诉;我方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行政二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区人社局对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区人社局主要观点
区人社局认为,张某属于超龄人员,其提交的与食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其次,区人社局认为张某未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不符合《关于贯彻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2009]1号)及《<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的规定,于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争议焦点
张某属于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行政复议结果
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一审结果
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张某已提供完整材料证明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条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张某已提交给区人社局,按规定材料齐全,人社局依法应当受理。
二、张某虽然受伤时已经年满54周岁,但张某未办理退休、未领取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社局依法应当受理。区人社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错误,超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仍然可以申请认定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是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体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利。《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的出台亦在促使用人单位为超过退休年龄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非超过退休年龄未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受伤时工伤保险关系未生效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并未超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为食品公司提供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且至今张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张某以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为由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后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二审结果
二审支持张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区人社局对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总结
申请认定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关系不是必要条件,即使认定劳务关系也不影响工伤认定。而是以是否具有用工事实、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为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及该条例的立法精神,该条例并未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综上所述,超龄劳动者只要未领取、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要有提交相应的证明存在用工事实的证据,工伤认定部门依法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