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离婚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该出资是子女的个人财产或夫妻财产?司法实践关于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现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权威书籍,对该问题进行整理。
注释:夫妻各自父母均出资,参考表格各自适用。(注)系笔者个人理解。
若行为发生不属于时间归类,会另行备注,例如“结婚前”项下“合同买方:婚后子女”是指婚后签订购房合同,其他未标注均为结婚前的行为。
结婚前 |
出资 | 合同买方 | 产权登记 | 性质认定 |
全部 |
| 出资方子女 | 房屋属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
部分 出资 | 父母 | 出资方子女 | 房屋属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注:婚后夫妻财产还贷应补偿) |
婚后子女(注:不限何方子女) | 出资方子女 | 房屋属夫妻财产,但出资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注:父母婚前先给房钱,父母一般不干涉婚后如何签合同和办证) |
出资方子女的夫妻双方 |
出资方 子女 | 出资方子女 | 无法协商,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结婚后 |
出资 | 合同买方 | 产权登记 | 性质认定 |
全额出资 | 未限 | 出资方子女 | 出资属于赠与子女的个人财产。参考①③ |
未限 | 出资方子女的夫妻双方 | 出资属于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参考① |
出资方子女的配偶一方 |
部分出资 | 婚前父母 | 出资方子女的夫妻双方 |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父母出资属于夫妻财产,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
| 出资方子女的配偶一方 |
婚前父母 | 出资方子女 | 出资属于赠与子女的个人财产 |
出资方子女 | 出资方子女 | 出资属于赠与子女夫妻财产 |
出资方子女的夫妻双方 | 出资方子女的夫妻双方 |
参考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59-161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287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及单位:郑学林、刘敏、王丹 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法院民一庭编第85辑2021.3第202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78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