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3月29日,赵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何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乐山市交警大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护理依赖。
本律师接受赵某某家属委托后,首先向法院申请认定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其女为监护人,待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赵某某此次受伤导致的损失。 该案经法院审理,在本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某要求支付的赔偿费用共计40多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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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