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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这4种约定是无效的!90%的人不知道!

发布者:严宇政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75人看过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一旦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实不然!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有些约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那什么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处分无权处分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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