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陆续在案外人宁波XX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融资借款5笔,并在原告处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未按约还本付息,触发了保险事故。依据《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XXXXXXX版/投资人版)》的相关约定,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向原告申请并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原告按约赔付了保险理赔款,并取得代位求偿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保险垫付款123,874.15元。原告现追讨无着,故起诉来院。尽管被告一直否认,自己没有签字,没有借款合意,但法院以符合电子交易流程,任何合同关系,最终支持了全部诉请。
2、律师点评:
拖延欠款是不需要理由的,但是催促还款,却要求证据齐备,无论是自然人借款,还是网络借款,合规很重要。欠钱不还也是不可以的。
3、建议或意见:
借钱要量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