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市场交易中,
房产中介掌握着大量房源信息,
对于促成房屋交易有重要作用。
有的房产中介
会以省事省心为由,
建议卖家与其签订
独家代理销售合同。
但“独家代理”也有利弊,
签!约!需!谨!慎!
陈先生最近想出售一套自己的房屋,在房产中介A公司放盘时,陈先生表示自己平时工作较忙,想尽可能省事省心。A公司了解陈先生的需求后,推荐陈先生与其签订《风险包销合同(独家)》,委托其作为房屋销售的独家代理。
合同约定:
● 独家包销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
● 独家包销保证金:房产中介在陈先生查档并核实产权材料无误后向陈先生支付独家包销履约保证金5000元。
● 违约责任条款:独家销售期限内,陈先生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自行出售该房地产或者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及个人销售该房地产。
● 若违反本条款,陈先生除返还独家包销保证金外,还应支付该房地产销售委托价的3%作为违约金。双方当场签订合同,A公司向陈先生支付了5000元履约保证金。
两个月后,A公司始终没有为陈先生找到合适的买家。虽然独家代理的包销期限还有一个月才到期,但急于出售房屋的陈先生开始找其他房产中介联系买家。很快,就与B公司推荐的买家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为银行按揭贷款问题产生纠纷,买家诉至法院。A公司也因此得知陈先生违反独家代理约定的情况,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保证金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向A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销售委托价3%的违约金54000元。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向A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