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有无购房资格、名下已有房屋二套房屋税费和贷款利率较高等原因,有时会将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登记人,而应该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基础上进行判断。
房屋产权登记涉及到物权法上的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而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该登记应区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依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夫妻双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大,但分割方式争议颇大,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不考虑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平均分割。
此种分割方式比较适用于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双方出资金额差不多的情况,平均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
2.以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平均分割。
此种分割方式适用于婚姻存续时间相对较长,购房时使用一方婚前财产的价值较大的情况。
3.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商业贷款部分视为双方的共同出资;公积金还贷部分则区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使用婚前公积金还贷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种分割方式适用于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或者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婚后或共同生活时间短意味着双方并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出资大多为双方婚前个人财产,按比例分割较为合理。
需要提醒的是,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购房行为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则该房屋不属于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丧失了共同共有的基础,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笔者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当事人均为未登记为不动产权人的一方,其中悔不当初者有之,称自己法盲者有之,怪自己太相信对方者亦有之。结婚前期双方感情良好,怀揣着奔赴美好的愿景,不会考虑到离婚那一天房子怎么分的问题,结果往往出了钱房本却写了对方一个人的名字。婚姻美满幸福一辈子过下去也没什么事,一旦离婚争议起来,房本上没写名字的一方会非常被动,需要大量举证来证明房子的出资情况、使用情况、以结婚为目的等等争取法官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往往认为房子是己方婚前个人财产,不愿意分给配偶一分钱。为了避免产生类似有理说不清的局面,降低人生风险,建议大家在结婚前购买房屋时,若不具备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在产权证人署名,可与配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该房屋的出资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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