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上诉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被上诉人在使用涉案电动自行车时因自行车质量有问题引爆自燃,致使他人电动车、出租屋大量财产损失以及致人死亡,被上诉人在该起事故中遭受了大量经济损失以及承担了对应的刑事责任,现依据《产品质量法》向上诉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上,驳回上诉人请求。
律师认为:根据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本案火灾事故系因被告xx公司所生产的电动车电池短路引起的,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律师建议:购买日常大件用品应当注重品牌质量,一则可以保障安全,二则可以避免意外发生。如发生意外事故,在先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情况向生产者主张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