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傅XX、傅XX、傅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3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傅XX、傅XX、傅XX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3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义安围“绍德堂”杨屋西南面第一排横屋最里面的厨房(座南向北,四址为东至杨XX使用的厨房,西至花头,南至厅子,北至正屋簷头)返还给上诉人傅XX、傅XX、傅XX管理使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上诉人傅XX、傅XX、傅XX预交),由被上诉人杨XX负担。上诉人傅XX、傅XX、傅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杨XX应在收到本民事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