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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XX公司与梅州市XX公司、徐XX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秉德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2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梅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梅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徐XX、饶XX著作权权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经营者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杨柳,被告XX公司、徐XX、饶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罗XX,被告徐XX、饶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梅州XX公司所主张的涉诉客户信息(客户AngelicaGranada)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徐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梅州XX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梅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徐XX负担350元,原告梅州XX公司负担1950元。被告徐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梅州XX公司案件受理费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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