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雅莉律师
吕雅莉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事务、资本市场、债权债务、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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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权追回丈夫给第三者的青春损失费吗?

作者:吕雅莉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次举报


一、妻子有权追回丈夫给第三者的青春损失费吗

1、妻子是否有权追回丈夫给第三者的青春损失费,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给第三者的青春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擅自给第三者的,属于无权处理财产的情形,妻子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青春损失费,但善意取得的除外;

(2)、如果给第三者的青春损失费是丈夫个人财产,丈夫有独立的处分权,妻子不能追加青春损失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


二、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有哪些

1、工资、奖金。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规定的除外。情形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故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妻子是否有权追回丈夫给第三者的青春损失费,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青春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追回;如果是个人财产,不能要求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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