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非法高利转贷罪,根据该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特征:
(1)构成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违反规定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这些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编造虚假理由等手段,将取得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给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资金借贷给他人的,不属于转贷他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采取收取高利的方式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没有以高利而是以取得贷款的相同利率转贷他人,尽管行为本身也违反了国家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4)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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