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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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服火灾事故认定结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张龙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以案释法浏览:19次举报
2026-04-29


以案释法│不服火灾事故认定结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火灾事故发生后,理赔需要火灾事故认定书,但是不服事故认定结论,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某公司发生火灾。当地消防救援部门于7月31日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喷漆井内油漆附着物及废气体引发火灾。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服,向市级消防救援部门信访,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责令当地消防救援部门于2021年4月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嫌疑、雷击、外来飞火、用火不慎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排气扇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该公司不服该份《火灾事故认定书》,向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申请复核。市级消防救援部门于2021年7月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该公司认为,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火灾事故发生地点错误、起火原因不明确、火灾损失数量、金额不明确,且前后两份认定书认定结论不一致,违反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现场勘验、情况调查、检验、鉴定后作出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其本身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只是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可能在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被法院采信后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因此,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

综上,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火灾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现阶段的行政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将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因为火灾事故认定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一种客观事实的科学分析认定,其认定不是对火灾事故的最终处理,也不直接创设或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说该认定会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话,这种影响只能是预期的、可能的、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它只能在此后可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如果火灾事故认定存在违法性,则人民法院在今后可能出现的上述诉讼中可不予采信,而不是直接以诉讼形式进行改正。

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并未对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不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消防救援机构依错误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可针对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权利人在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对错误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提出质疑意见的,可申请有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将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与成本、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龙律师,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部门副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刑、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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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020********42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