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龙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2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原告输了官司后,不服提起了上诉。来另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中,18.9万元已经被认定为另案中的还款利息,自然不能成为本案中的本金,该案为原告与另一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方委托人无关。再从原告一直稳定支付我方委托人利息的事实出发,运用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本案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原告会提出债务抵消。原告只有借条,没有银行等转账记录的佐证借款事实,三方都确认,该案借款为另一被告炒股所用,金额巨大,已经不属于夫妻家庭共同支出,最后再以事实证明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义务,该案借款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