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豫0522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2019年4月29日被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人民币七百元(已缴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3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6月3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指控事实
2019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某县水冶镇红塔路路段时,被某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对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