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宁波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商标标识如下: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201x 年 月 日起至 201x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由甲方每季度抽查一次。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由乙方自行提供
八、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每年 万元。
九、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事宜: 无
本合同一式 三 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