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瑞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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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仍有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魏瑞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326人看过

   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大部分人会考虑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以依据鉴定报告要求医院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会怎么样呢?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事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具体而言,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具备4个要件:

    1.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些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如果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行医按非法行医处理,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2.行为的违规性。指医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

   3.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即从心理上存在着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主观方面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果主观方面属于意外也同样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4.医疗过失与患者伤亡、明显损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患者伤亡的结果与医务人员主观方观的过失、违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其次,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而言,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一般会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最后,回归到文章的主题,如果构不成医疗事故,医院就必然免责么?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过鉴定认为医疗行为有过错,即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的非事故性医疗损害。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法院会依据医务人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使患方遭受了精神损害或增加了经济支出的损害,判令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结语,通过以上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定的误区。  

   1.一旦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作为患方,要认真审查鉴定文书,对照医疗事故标准,以判断是否再次鉴定,实践中首次鉴定结论被再次鉴定推翻的有许多,患方一般不可以以一份鉴定为准。

   2.在经过多次鉴定认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且医院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患方应当保持一定程度的理智,不建议一直诉讼,承受不必要的诉累。应当及时息讼。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有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欢迎前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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