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中有哪些法定义务?参照《民法典》中法条的规定主要有六大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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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法条解读】
上述法条中,对“病情”“医疗措施”和“手术”的含义相对容易理解,但是对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如何理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及内容】
1、告知、说明内容
(1)病情。医方应将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病情的轻重、疾病的转归、可能的愈合等基本情况向患方说明,这是患方行使决定权的前提。
(2)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包括拟定的诊疗措施的性质、内容、必要性、预期的效果、既往开展此措施的情况、可能伴随的危险及危险发生时结果预防的可能性。
医疗措施:应向患者说明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措施及其与拟定诊疗措施之间的优缺点比较、选择拟定治疗措施的理由。在存在多种诊疗方式时,一定要详尽告知患者各种诊疗方式的利与弊,由患者选择确定诊疗方式并签字确认后留存资料。在需要做相应辅助检查而患者拒绝检查时,告知其拒绝检查的后果,对此同样需要由患者签字确认拒绝检查。
医疗风险:还应包括医疗措施可能带来的较大经济负担及若不接受医疗措施可能导致的后果,等等。
2. 告知、说明的对象
《民法典》规定,告知、说明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如有的情况“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则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3、告知、说明的方式
《民法典》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规定为“明确同意”。
4、告知、说明义务的豁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案例分析】
0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