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经常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咨询: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可不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或者裁减人员?对该问题,现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分析解答。
1、对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进行降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对变更后的工资标准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确认。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进行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降低工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有两种处理方式:方式一,继续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因为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有效,双方应按照原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方式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里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只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是否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来裁减人员,而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程度来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裁减人员。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导致有些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裁减人员的;但是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用人单位只是普通的影响,影响没有达到发生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的,用人单位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来裁减人员。
4、用人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在裁减人员时,同样要遵守法定程序规定并对被裁减人员进行经济补偿。
(1)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
首先,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且将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对被裁减人员应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减人员还要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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