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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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罚息(利息)的几种计算方法及规定

发布者:曾涛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875人看过


一、参照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二、按月息2%、年息不超过24%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按年息6%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按借期内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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