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传销”的罪与罚

2018年04月20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4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7年7月14日,23岁的大学毕业生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静海区一偏僻的水坑被发现。此前,李文星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拿到了一家名为“北京科蓝公司”的聘用通知。然而,家人和朋友发现,去公司“报到”后的李文星


2017年7月14日,23岁的大学毕业生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静海区一偏僻的水坑被发现。此前,李文星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拿到了一家名为“北京科蓝公司”的聘用通知。然而,家人和朋友发现,去公司“报到”后的李文星态度冷淡、频繁失联、多次借钱。最后被证实,李文星实际上是被骗误入传销窝点,传销人员冒用公司名义,将李文星骗至天津静海的窝点,李文星极有可能是在逃跑过程中死于半路。8月6日,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涉案人员已被抓获,犯罪分子对诱骗李文星进入传销组织并进行控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江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被刑事拘留,其他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有哪几种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传销”行为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曾涛律师 入驻7 近期帮助过:18561 积分:3515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曾涛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曾涛律师电话(1581889079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18890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