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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摆摊打气球被判刑”中的法律问题

2018年04月20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174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最近网上很热门的一个话题就是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刑事件。据媒体报道,今年51岁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赵春华,因为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被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


   最近网上很热门的一个话题就是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刑事件。据媒体报道,今年51岁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赵春华,因为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被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春华不服判决表示将提出上诉。事件一出,跟之前某少年贩卖玩具枪被判无期徒刑案一样,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笔者认为,对于本案,有以下几大关键法律问题需要明晰:

   一、什么是法律上的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器械。根据这条可知,我国法律上的枪支一般有两种动力:火药爆炸和压缩气体,其后果或功能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这里的枪支不仅包括制式的军用、警用枪支,也包括使用压缩气体发射的杀伤力较大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民用枪支如猎枪、气枪等。

   二、枪支的具体评判标准

   虽然法律上的枪支有其具体定义,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来说还需要科学的量化标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这种鉴定方法即松木板测试法。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取代了原规定的“松木板测试法”,该新标准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颁布了“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对2001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条强调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至此,“1.8J/cm2”新标准取代了“松木板测试法”,成为了枪支鉴定的唯一标准。对此,有专业人士比喻:“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而多数人小时候玩过的发射塑料弹丸的玩具枪,其动能绝大多数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这个新标准都可以归为法律上的“枪支”。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的行为,是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然而,依法判决的结果跟公众按常理判断的结果相差甚大,使得一般公众都难以接受,其中的问题就在于“枪支”的认定上了。根据公安部的鉴定依据,“1.8J/cm2”标准过于宽泛地规定了枪支的范畴,使得一些实际未达到枪支管理法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标准的器械也被认定为枪支,造成公众对这种评判结果难以认可。实际上,公安部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充其量也就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其并不是认定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的硬性标准和唯一标准。具体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中,还需要严格参照枪支管理法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充分考虑法益侵害程度和公众对该涉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般判断,认定涉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到不枉不纵、维护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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