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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该惩罚的不应只是一人

2018年01月21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197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事件   8月12日,作家陈岚微博转发一名网友的爆料,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据爆料网友称,8月12日下午6点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

     事件

     8月12日,作家陈岚微博转发一名网友的爆料,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据爆料网友称,8月12日下午6点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B6检票口旁),一家三口(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在候车。候车时,年轻男子让小女孩坐在他腿上,在众目睽睽之下,该年轻男子公然把这个明显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边上那个中年男子和女子,看到年轻男子的所作所为及候车旅客异样的目光,竟然没有制止。在这个过程中,小女孩的表情比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绝。

     事件被爆料后,网友反映剧烈。8月13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在微博上表示,该所非常重视此事,已安排人员开展相关调查,调查情况会及时回复。也请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便于警方开展调查。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经过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

     从该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嫌疑人为成年男子,在高铁站候车室这种公共场合当众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具体而言,行为方式方面,该嫌疑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表现为让女童坐在他的大腿上,双手深入裙子摸索胸部及其他身体部位;行为发生场所方面,嫌疑人在高铁站候车室此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公然实施猥亵行为;行为对象方面,猥亵的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根据刑法第237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具有两大从重情节,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放任、默许、纵容猥亵者,也应受到法律追究

     毋庸置疑,实施猥亵女童行为的年轻男子段某某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情况是,为何他能如此惯常地、明目张胆地在公共场合猥亵女童?这不得不提到本案中女童的养父母、嫌疑人的亲身父母。根据相关报道,女童为该二人的养女(至于收养程序是否合法,相关部门仍在进一步核实当中),而二人本来就有一个儿子,即现年为18岁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从事件曝光的照片来看,段某某的猥亵行为十分惯常,直接把女童抱坐在自己腿上之后进行猥亵,而女童表情也十分麻木,甚至早已习以为常,边上二人的父母则表现得毫不在意。从这一细节我们不难推断,段某某对女童的猥亵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其父母对这种明显违法且违背人伦的行为至少一直保持放纵的状态。

     那么,我们可以讨论这样一种情况,即该案的父母在家中长期对儿子猥亵养女这一事实保持放任、默许、纵容,甚至在儿子最初猥亵女童之时,还威胁、恐吓女童致其不敢反抗乃至接受这种猥亵行为。如果被警方查实的事实是如此,那嫌疑人的父母也已涉嫌猥亵儿童罪,为帮助犯。刑法上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方式: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以积极的举动完成某种行为,如在段某某猥亵女童时,父母帮其制止女童的反抗,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作为的帮助犯;如果父母发现段某某猥亵女童后,仍不闻不问,为了满足段某某而放任段某某猥亵女童,那么,父母没尽到对子女的监护义务,等于父母在以不作为的方式帮助段某某实施猥亵行为,为不作为的帮助犯。总之,本事件中父母的行为非常异常,应当对其二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进行深入的侦查,以彻底惩罚犯罪嫌疑人,维护女童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在很多诸如此类的侵害女童案中,我们不难看到,熟人作案的比例很高,同时,被害女童的亲人在对其的保护和教育上非常疏忽,甚至有参与到侵害女童的行为之中去。这类案件的频发,充分暴露了家庭、学校的性教育、防侵害教育的不完善,同时公安机关在打击这类犯罪上也存在执法不严的弊端。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一系列的侵害案件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序良俗、冲击着每一个正常公众的内心,不管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应当拿出更大的力度来治理女童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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