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发生还要从今年5月2日的早晨说起。当天清晨,住在郑州某小区24层的老年人段勇在进入电梯后,手里拿着一根点燃的烟,电梯下到14层时,他遇到同栋邻居杨欢,因为是否应该在电梯里吸烟,两人起了争执,从电梯里一直争到小区物业门口。10分钟后,老年人段勇突然心脏病发作倒在地上,救护车赶来时已告不治。事故发生后,老年人段勇的家属将杨欢告上法院,要求杨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欢未能预料到的,杨欢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根据常理,大部分人肯定是不能接受这种判决结果的,难道劝人不要在电梯里吸烟有错?难道死者因为自身心脏病而猝死还能赖上别人?这样下去社会公德何在?作为一名律师,我想在回答这些疑惑之前理清侵权责任法上的两个问题:一是因果关系,二是公平责任原则。
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法学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其中,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那么,在本次事件中,杨欢与段勇的争吵是不是段勇猝死的原因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根据“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蝴蝶效应”等观点,争吵与猝死肯定是存在联系的,任何关联事物都有因果联系,但我们法律上说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直接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争吵行为当然是段勇猝死的诱因之一,但是其猝死的直接原因是自身心脏疾病,所以争吵与猝死之间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再者,实际上杨欢的劝烟、争吵行为连侵权行为都不是,就更不用谈后面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了。
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前面的观点,杨欢与段勇的争吵与段勇猝死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在判决上也是写的很清楚的,法院认定杨欢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在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来杨欢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但法院又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这里便是争议的焦点了。
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当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又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的时候,由双方分担损失。我们回顾本事件,杨欢为了公共健康劝烟当然没有过错,段勇因为心脏病突发死亡也没有过错,那么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段勇的死亡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看似是可以让双方分摊损失,那么,法院判决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在法律适用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而且是判决“补偿”,不是“赔偿”,说明杨欢没有过错。
但是,为什么公众都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呢?是普法的失败吗?我认为不是的。法院的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却欠缺考虑了情理和社会效果。在整个事件中,杨欢都是没有过错的,而且还在为住户争取社会公益—公共健康,而段勇则是一个损害公共利益的角色,让一个维护公共利益的人为一个损害公共利益的人的损失承担责任,难道有公平可言吗,难道在情理上说得过去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那么这个“可以”就应当合理把握了,有些情况下需要判双方分摊损失,有些情况下也可以不判双方分摊损失。而我认为,在本事件中,是完全可以不判杨欢分摊1.5万元损失的,如果判决其承担补偿责任,会在公众中形成极差的导向作用,导致公众对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充满畏惧,因为任何人都会开始担心一旦维护公共利益而造成意外损失自己都将承担责任,那么就没人愿意挺身而出去争取公共利益了,这样的社会效果是非常消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