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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穷尽维权手段,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争取最大赔偿

2018年04月23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7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案件情况岑某驾驶小汽车于2016年10月在广州市天河区与驾驶货车的邓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结果。事故发生后,邓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岑某的修车损失。除此之外,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使得...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岑某驾驶小汽车于2016年10月在广州市天河区与驾驶货车的邓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结果。事故发生后,邓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岑某的修车损失。除此之外,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使得自己在修车期间的近一个月内都无法开车外出,作为公司老板,无车外出很不方便,只能租用同村人的车外出工作。因邓某的赔偿态度恶劣,岑某找到曾涛律师,请求依法再追究邓某的赔偿责任。

    2、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曾涛律师发现,邓某发生事故时处于为公司运货的工作中,为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岑某本身无人身伤害,只能依法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租车费)。曾涛律师同时认为,车辆虽经修理好,仍能正常行驶,但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相应降低,使用年限可能缩短,日后维修费用可能增加,且在变卖后可能会减值,因此,还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

    为了最大可能索赔,曾涛律师指导岑某向出借人补上了租车协议和收条,并提供岑某做生意的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好材料后,曾涛律师将邓某、其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车辆贬值损失费。在庭审过程中,曾涛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详细阐明因岑某做生意需要,对车辆的适用依赖性非常大,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另外还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提到的“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即是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正因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即便车辆进行了维修,仍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或可能造成车辆的各项性能的降低或影响,维修实际上无法将车辆恢复原状,因此进行车辆贬值损失的折价赔偿,对损失者进行相应的弥补。

    3、案件结果

    2018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曾涛律师提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由于岑某车辆比较高档,做生意确实需要每天开车,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近万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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