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钟某驾驶登记在陈某名下的小型汽车与驾驶三轮自行车的宁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判定宁某为主要责任,钟某为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宁某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被评为十级伤残。宁某在事故之前在广州从事送货的工作。经多次协商调解不成,宁某找到曾律师请求维权。
2、办案过程
驾驶他人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机动车所有人陈某未及时给车辆续保,导致车辆过了保险期,发生事故时并无交强险,故陈某应与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且有固定收入满一年的,可以按城镇标准索赔。月工资标准难以查清的,可以参照广东省国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
基于上述理由,为了使宁某的赔偿可能性最大化,曾律师代理宁某将陈某和钟某都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据曾律师所知,司机钟某没有经济能力,而车主陈某经济条件良好。
3、案件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车主陈某将没有上保险的车辆交给钟某驾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与肇事司机钟某承担连带责任,双方连带赔偿宁某12万余元。最终宁某索赔成功。
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时,要确保机动车已投保,相关机件正常、安全,并且评估借车人有无无法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无驾照、饮酒驾驶、吸毒驾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