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陈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都有钱款往来,其中就包括抚养费。离婚后数年后双方交恶,刘某以陈某未支付全部抚养费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离婚以来的全部抚养费。
2、点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精神,夫妻一方出借共同财产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订立借款协议。陈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夫妻财产的所有形式,故婚姻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而且,双方款项来往并未有任何借款协议,因此,自然不存在所谓“借款”的问题。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都确认“双方无债务”,应当认为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这离婚前后的两笔5万元不能相互抵消,后一笔5万元是陈某支付的抚养费。
3、建议或意见
离婚后,对于每一笔抚养费的支付,应当清晰明了。在支付时,最好转账至抚养一方的名下账户,并备注某年某月给某人的抚养费,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