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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成都市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蒋敏|时间:2018年10月18日|5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川0191民初8903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8-21

法  官:  益西措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李其芬

被  告: 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张乃剑

原告代理律师: 蒋敏 [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戴文豪 [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宋劲松 [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 戴鹏逻 [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当事人信息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其芬,女,汉族,19515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安街40112单元191927号。

 

法定代表人:郭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劲松,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逻,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张乃剑,女,汉族,19776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审理经过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其芬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张乃剑(反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本反诉案,本院于2017711日立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其芬于20178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张乃剑的起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也于20178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其芬及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张乃剑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其芬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张乃剑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李其芬及反诉被告(本诉被告)张乃剑的反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其芬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被告)张乃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其芬承担。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李其芬及反诉被告(本诉被告)的反诉。反诉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益西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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