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敏|时间:2018年08月29日|4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樊某于2016年8月28日被蒙某驾驶的车主为王某车牌号为川AN8186号厢式货车在京昆高速公路雅安至成都1848KM+700M处撞伤,樊某受伤后,被送往新津县人民医院治疗,该交通事故后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认定蒙某负全责,在2017年5月23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为十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后樊某委托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蒋律师为其代理,经过一审、二审,在2017年8月3日,为当事人樊某争取了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67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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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证据存在缺陷,如何主张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