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生活中,民间借贷以手续灵活、融资快等特点应运而生,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民间借贷在发挥独特魅力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本文以问答形式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纠纷进行答疑。
一、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原告主体问题
Q:某乙向某甲借钱,某甲指示某丙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某乙,谁作为本案的原告?
A:某甲作为本案的原告。实践中,出借人有可能不会直接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而是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此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付款人可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律师提示:出借人最好通过自己名下账户进行款项的交付,若有特殊情况,须在借贷合意凭证上明确指示他人支付事实,以防出现借款人否认自己收到款项事实或第三方僭越行使实际出借人的权利。
二、关于民间借贷中法院管辖问题
Q:借款合同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原告是否只能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A: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也可作为管辖法院。举个例子:当出借人甲交付款项,借款人乙到期不还款,出借人甲起诉借款人乙,则甲所在地法院可以为管辖法院。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合同履行具有关联性的地点所在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三、关于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Q: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出借人如何有效的维护债权?
A:如果借款人已婚,需在借条上明确借款用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必要时(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由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关于民间借贷中利息问题
Q:民间借贷中“利息”多少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A:民间借贷中利息分为“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年利率划分就是大家常说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2分利)和年利率36%(3分利),三区指的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自然债务区(年利率24%-年利率36%)、无效区(>36%)。对于司法保护区的利息,出借人有权请求;无效区的利息则无效,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出借人应当返还或者将该部分折抵本金;自然债务区内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不能索回,没有支付的不需要再支付。
五、关于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问题
Q:借款到期,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A: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以防过三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Q:若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同一笔借款分期偿还的,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对于不定期还款,诉讼时效从要求对方还款之次日起计算为三年,但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同一笔借款分期偿还的,应从最后一期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因为这不仅是同一笔借款具有整体性特点,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未约定分期偿还,但是实际履行中分期偿还的,应在最后一次还款3年内主张权利。
Q:若过了诉讼时效,有什么补救的方法吗?
A:一是尽力找到之前是否有催告等有力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二是和债务人进行沟通,让其签署债务对账清单或者还款协议;三是与对方微信、电话等沟通时让其承诺同意还款,做好证据保存。律师提示: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六、关于不合规的民间借贷方式
Q:现在越来越多的借贷方式变成了非法的敛财手段,让借款人苦不堪言,那么借款人该如何识别?
A:借款人应识别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不是正规的借贷。高利转贷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根据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颁布的意见,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其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律师提示:借款人需提高警惕以防陷入债务旋涡,出借人切勿铤而走险,以免涉嫌高利转贷罪和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