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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金额的条件

发布者:徐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23人看过


2013年江苏省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3]22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同时废止。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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