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属于舶来品,目前在我国比较小众,始于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信托法》第八条规定“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遗嘱信托已写入《民法典》继承篇,《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虽然只有这么一句,但宣示着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将以民事基本制度的全新姿态在我国丰富的民事关系领域中发挥功效,相信基于遗嘱信托的特殊优势将在财富传承领域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什么是遗嘱信托呢?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遗嘱人死亡时信托生效,生前可以变更或撤销信托。遗嘱依托同时受《民法典》和《信托法》规定的约束。
遗嘱信托的业务包括执行遗嘱、管理遗产。
遗嘱信托的特点有哪些呢?简单地说,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因此具有两者的共同特点。首先,可以延伸遗嘱人的个人意志,避免继承人争产、诉讼;其次,如果受托人是专业人士,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来规划遗产配置,甚至使遗产保值、增值。据说演员梅艳芳便是设立遗嘱信托来处置的遗产。梅艳芳的母亲好赌,通过遗嘱信托,避免了母亲一下子拿到太多财产而滥赌,影响日后生活;其母亲可以在特定时间、特定情形下取得相应的财产以供维持质量较好的日常生活。这些特点成为遗嘱信托在继承领域、财富传承领域的巨大优势。
哪些人可以做受托人?《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法》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依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