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赡养与赠与,没有那么容易

发布者:李春静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602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老太太94岁,老伴已去世,因五个子女关系和睦,对她的照顾令人满意,故一直生活安逸,但是忽然间这平静的局面被打破。

原来,26年前,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王老太太、老伴和五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大儿子负责王老太太老两口的养老,作为补偿二位老人将自己小面积的房子过户给大儿子,大儿子允许两位老人居住在自己大面积的房子里直至去世。现在大儿子忽然反悔,要求老人搬离该房,并且拿走了王老太太的全部存款,称只有老人搬走才归还。王老太太大儿子的要求合法吗?王老太太的存款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析】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王老太太大儿子的要求不合法,如果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驳回大儿子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太家的家庭会议形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约定王老太太老两口有永久居住的权利。当时的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居住权,但是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并按约履行,因此王老太太大儿子无权收回房屋。

而且这份协议实际上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的。两位老人将房子过户给大儿子,大儿子虽然没有支付金钱,但系有代价的,即大儿子独自赡养两位老人并提供住房。现在房子已经过户给大儿子,老人已经履行了协议的约定,大儿子当然也应该履行合同义务,让老人继续居住房屋,并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这份家庭协议还可以理解成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即老人将自己房屋赠送给大儿子,附的条件为大儿子为老人养老提供住房。如其违反约定,老人便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大儿子归还自己的房屋。无论按双务合同还是附条件赠与,王老太太都有权继续居住并要求大儿子赡养,如果大儿子不赡养她不仅有权撤销赠与要回房子,还有权起诉大儿子支付赡养费的。

至于大儿子取走王老太太存款的问题,这是侵权法律关系,大儿子侵犯了老太太的财产权益,王老太太有权要求大儿返还,法院对这样的诉讼请求是支持的。如果大儿子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划扣大儿子名下的存款等。

存在这样一份家庭协议,王老太太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儿女尽赡养义务呢?答案是可以的,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的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可抛弃。王老太太两口将自己的房产给大儿子是他们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他们的权利,其他儿女无权干涉,更不能因老人未对自己分配财产,认为老人存在“偏心眼”等就不尽赡养义务。

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们,虽然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家庭的和睦亦有赖于公平合理地处理家庭事务,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为了晚年的幸福、家庭的和睦尽量“一碗水端平”,当然如果遇上“不孝子女”,也大可通过对自己的财产处分权利来对“孝顺”的子女给予较多的照顾,所谓“以资鼓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