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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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走进丹江里 解读高空抛物追责 对“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精准追责 有法可依

作者:李春静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5次举报


律师走进丹江里  解读高空抛物追责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精准追责 有法可依

  

11月6日律师进社区解读《民法典》暨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20 场活动,在河北区月牙河街丹江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举办。本次活动主讲内容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由击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春静详解。

李律师表示,近些年来,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第1254条重点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该法条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高空抛物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后来查明实际侵权人,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些规定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为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李律师指出,该法条还新增了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避免了类似事件中物业企业不作为。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受害人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另外,法条明确规定了负责查清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人为公安机关。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律师提醒市民,一旦遭受高空抛物人身损害,要及时报警。

该活动作为2021年第八届中老年文化节系列活动之一,由中老年时报社、天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老年基金会联合主办。

 

案例

高空抛物伤人找不到侵权人

一楼以外住房和物业担责

 

在第20场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活动现场,谷大娘咨询今年8月一天,她在小区散步时被楼上抛下的一瓶矿泉水砸中头部,造成九级伤残。事发后,警方到小区物业调取监控视频,因摄像头已坏未能找到证据。后来通过实地勘查和走访调查,均未查明矿泉水瓶的抛掷人。谷大娘所居住的小区楼房共12层24户业主,她想知道,若无法查清高空抛物侵权人,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李春静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因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未能查明高空抛物的具体侵权人,且小区物业公司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也未保障摄像装置正常使用。所以,受害人谷大娘可以要求除一楼之外的其他住户承担补偿责任以及物业公司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李春静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业务领域涉及离婚继承等家事、合同、借贷、侵权、劳动争议等民事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