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中老年时报》2021年10月27日法治版
转继承怎么分割遗产
我父母育有姐姐和我两个子女。2015年父亲离世,2019年姐姐病故,去年母亲离世。父亲名下拥有一套私产房,系父母婚后共同购置。父母生前均未立遗嘱,姐姐在2018年立过遗嘱,指定其身后财产全由她唯一的儿子继承。近来,姐夫和外甥提出想要分割该套房屋。那么,姐夫和外甥对父亲名下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可继承多少份额?
读者 陈先生
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解答,陈先生的姐姐在陈父去世后,母亲去世前离世,故陈先生父母遗产分割问题中分别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陈父名下私产房系陈先生父母婚后共同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父母各享有1/2份额。陈父去世时1/2房产份额作为他的遗产,依法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因陈父生前未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按法定继承办理,即陈母、陈先生本人和陈先生姐姐各有权分得遗产1/3份额,每人可继承该房屋的1/6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就是所谓的转继承。根据陈先生所述,陈先生姐姐应当继承的遗产由陈先生外甥转继承。
律师指出,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规定,因陈父未订立遗嘱,陈先生姐姐享有的遗产份额属于陈先生姐姐和如姐夫共同所有,应按照《民法典》第1153 条规定,先分出一半给陈先生姐夫,其余的由陈先生外甥转继承,即陈先生姐夫可分得该房屋1/12份额,陈先生外甥转继承该房屋的1/12 份额。
陈母除享有该房屋1/2份额外,还继承了该房屋1/6份额。陈母去世后,因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由陈先生和陈先生姐姐共同继承,每人可得该房屋1/3份额。因陈先生姐姐先于陈母去世,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由陈先生外甥代位继承其母(陈先生姐姐)应继承的份额。
综上,陈先生姐夫可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该房屋1/12份额,陈先生外甥通过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共继承该房屋5/12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