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7年9月,XX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违规签订《融资顾问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了非法集资行为。
辩护要点:
吴武林律师指出,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部分非法所得,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律师强调,被告人张某此前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行为属于初犯。
法院判决: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考虑到张某的自首情节、积极退款行为以及无前科的良好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吸收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909,160元给投资人。
被告人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