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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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案例

发布者:张梦娜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4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XX带领被告人君XX邱XX顾XX、左X(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XX等地,采用由被告人君XX冒充新XX人售卖草药,通过报低价吸引被害人,称重后报高价,以言语恐吓或殴打其他被告人扮演的买家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敲诈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500元,后由被告人高XX分赃。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等人在苏州XX金鸡湖大道边,采用上述手段,迫使赵X交付2600元购买草药; 2、2019年9月9日7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等人在苏州市新XX附近,采用上述手段,迫使陆X交付900元购买草药; 3、2019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等人在苏州XX老菜场,采用上述手段,迫使蒋X交付680元购买草药; 4、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玉盘XX,采用上述手段,迫使李X1交付150元购买草药; 5、2019年8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XX,采用上述手段,迫使钟X交付300元购买草药; 6、2020年1月18日9时,被告人高XX君XX顾XX等人在苏州市姑苏区XX边,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孙某交付1200元购买草药; 7、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高XX顾XX等人在苏州市姑苏区菜场东XX,采用上述手段,迫使李X2交付1670元购买草药;

另查明,被告人君XX邱XX顾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已赔偿各被害人(在本院退赔被害人钟X300元)并取得谅解,均已预缴罚金保证金。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转账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高XX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君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君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顾XX邱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从犯、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XX君XX均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具体作用地位,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顾XX邱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君XX顾XX邱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XX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君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君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顾XX邱XX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从犯、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君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顾XX邱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再对各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君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顾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邱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五、暂扣的三百元发还被害人钟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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