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XX带领被告人君XX、邱XX、顾XX、左X(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XX等地,采用由被告人君XX冒充新XX人售卖草药,通过报低价吸引被害人,称重后报高价,以言语恐吓或殴打其他被告人扮演的买家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敲诈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500元,后由被告人高XX分赃。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等人在苏州XX金鸡湖大道边,采用上述手段,迫使赵X交付2600元购买草药; 2、2019年9月9日7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等人在苏州市新XX附近,采用上述手段,迫使陆X交付900元购买草药; 3、2019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等人在苏州XX老菜场,采用上述手段,迫使蒋X交付680元购买草药; 4、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玉盘XX,采用上述手段,迫使李X1交付150元购买草药; 5、2019年8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高XX、君XX、顾XX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XX,采用上述手段,迫使钟X交付300元购买草药; 6、2020年1月18日9时,被告人高XX、君XX、顾XX等人在苏州市姑苏区XX边,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孙某交付1200元购买草药; 7、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高XX、顾XX等人在苏州市姑苏区菜场东XX,采用上述手段,迫使李X2交付1670元购买草药;
另查明,被告人君XX、邱XX、顾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已赔偿各被害人(在本院退赔被害人钟X300元)并取得谅解,均已预缴罚金保证金。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转账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高XX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君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君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顾XX、邱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从犯、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XX、君XX均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具体作用地位,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顾XX、邱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君XX、顾XX、邱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君XX、顾XX、邱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XX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君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君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顾XX、邱XX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从犯、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君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顾XX、邱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再对各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君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顾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邱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五、暂扣的三百元发还被害人钟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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