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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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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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讨要欠款一直不还,看律师如何帮助你追回欠款

发布者:张梦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0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春华独任审判。2021年4月8日,本案进行了听证,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梦娜,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听证。2021年6月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表示放弃利息的诉请。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份经朋友介绍相识,之后一直保持联系。在2019年12月份,被告以要帮小孩子买保险但手头没有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元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19日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8000元,被告也于2019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会尽快归还。但截至起诉前,被告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贾某某辩称:我是倒卖铁的,经案外人杨某某认识了原告,原告是炼铁的,我有很多场地,用不完所以就租给原告。因为杨某某欠我1.8万元,原告欠杨某某7万元,杨某某让原告直接支付给我,所以原告就转了1.8万元给我,后来他俩闹掰了,原告就不替杨某某转了,就让我写了这个借条,借条是原告写好让我签字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2019年12月18日借到张某某现金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整)。借款人:贾某某。

因被告出具借条后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借条、微信账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及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账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被告确向原告借款18000元,现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表示放弃利息的诉请,系其自由处分私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某某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5。

如果被告贾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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