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柯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5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4年至2015年期间,XX市钻井队陆续为喀什市XX局施工了喀什市英吾XX乡3村、XX乡21村和阿XX乡饮水安全改扩建等7个工程。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合格后双方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了确认,但喀什市XX局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尚欠1374718.55元未付。多次索要未果,喀什市钻井队队长王某来到律所委托了本律师及同事,来协助索要被拖欠的工程款项。
争取结果
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和同事一起查看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有协议书、凿井合同书、验收合格单、成井报告、检测报告、审计报告、资金审批单、增值税发票等,同时做了相关的开庭准备。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及时支付被拖欠的工程款项。为委托人拿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