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实务中常见的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发包方有偿让渡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管理权,承包方对外以发包方名义经营,并且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且形式多样。法律虽未明确禁止承包经营及其形式,但也未对其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规定,故实践中围绕其合法性与效力等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为了使承包经营合同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减少交易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对该类合同的合法性与效力进行探析。
根据承包方与发包方间的关系,可将承包经营分为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内部承包指的是承包方来自发包方内部,与发包方具有一定的联系,例如承包方是发包方的股东或者与发包方具有劳动关系。外部承包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主体,二者除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合同关系外无其他关系。基于上述分类,可将承包经营具体情形及其合法性有效性梳理如下表:
具体分析如下:
(一)内部承包
1.股东承包经营一般合法有效
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制企业承包经营,也为对其承包主体进行限制。实务中,公司可将整体或部分经营权发包给其他股东。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是股东关于公司营运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可以视为是《公司法》第4条股东行使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及《公司法》第38条第1款中即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职权的表现,故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合法并且有效。例如江苏宁泰医疗设备厂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蓝韵凯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股东承包经营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承包股东虽有负担经营亏损的义务,但同时也独自享有承包金以外利润的权利,风险与收益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承包股东负担公司经营亏损,是其基于承包合同以承包人身份对公司的责任,也是股东内部之间对亏损负担的约定,故股东备忘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应为合法有效。【(2015)泰中商终字第00115号-江苏宁泰医疗设备厂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蓝韵凯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2019年7月28日最后访问】
2.股东作为发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性与效力存在争议
股东将公司经营权对外发包,实际上行使了公司资产的物权。而有权将公司经营权进行发包的主体只能是经营权的拥有者公司。因此股东作为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可能因发包主体不适格使合同效力产生瑕疵。针对股东作为发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该观点认为,公司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公司经营权,有权将公司经营权发包出去的只能是公司,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不能将公司对外发包。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产属公司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股东不可以对某一特定公司资产拥有排他性权利,股东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股东将公司经营权对外发包,实际上行使了公司资产的物权。而有权将公司经营权进行发包的主体只能是经营权的拥有者公司,股东在出资后对公司资产已不享有所有权,无权对公司资产作出处分。如果在法律上承认此种承包形式的效力,则有违股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原则及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设立之目的。【丁巧仁:《公司法案例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443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理由是:公司承包并未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和经营行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监事。本案被承包公司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和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作为发包主体也是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属于对公司经营方式的选择,且该经营方式并未排除公司治理结构,据此,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李克才:《股东将公司发包给股东的承包经营合同效力》,《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第81页】
3.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经营违法无效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例如未经内部决策程序即决定将公司经营权发包给某一股东或通过承包经营完全取代了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等。因此在实务中,建议将内部决策程序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合同附件。同时,为进一步增强合法性,公司可考虑将承包股东选任为公司董事长或经理,同时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例如唐基培段佳林等与邓成孝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邓成孝系中川公司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显系受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制的董事、高管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行为,而且系股东与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但本案2013年股东会决议的表决,代表80.66%表决权的股东讨论通过了延长邓成孝的承包合同期限并按股东会决议签订了补充协议……2008年承包合同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产生的效力瑕疵,可视为因该股东会决议而得到补正。【(2018)渝05民终4226号-唐基培段佳林等与邓成孝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来源:裁判文书网,2019年8月1日最后访问】
4.高管/员工(有劳动关系)承包经营一般合法有效
在承包方是发包方的内部员工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形下,发包方仍对承包方有着较强的管理与控制,因此这种承包经营模式可视为是发包方内部的一种具体管理方式,合同一般合法有效。
(二)外部承包
1.涉及特殊资质的承包经营合同一般违法无效
我国针对特定行业多设置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范,即部分行业需要取得特殊资质才可以经营,如采矿许可,港口经营许可,水陆运输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盐业专卖许可等。这些许可证明企业具备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的许可与资质,依法不能从事相应的业务。实务中,常常出现没有资质的承包方通过承包发包方的整体或者部分经营权获取发包方资质经营获利的情况。由于相关的法规均有不得出借、出租许可的规定,故该类承包经营合同往往违法无效。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形是具有特殊经营资质或许可的发包方与无资质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发包方将该资质或许可项下的经营权全部交给承包方,并且其基本不对承包方的经营承担管理或者监督义务,只收取一定的承包费。这种情形下的承包经营合同往往都被认定为资质的出租、出借、出让,承包经营违法合同无效。“挂靠经营”往往属于这种,只不过挂靠方需要自己提供一定资源(例如车辆、设备),挂靠方也是利用被挂靠方的资质进行经营,被挂靠方实际上不对挂靠方的经营进行管理(被挂靠方自己也仍然有正常的业务经营,对自己的正常业务是管理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特殊资质许可的出借、出租违法,双方签订的承包、挂靠类合同却未必完全无效。首先,资质缺陷可能因事后取得资质而被治愈。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若承包人承包经营合同之初借用发包人资质,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可以认为自取得资质之时起治愈了此前资质的欠缺。
其次,资质的欠缺可能因合同的履行而被治愈。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意味着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无效合同不具有可履行性。但这种观点主要适用于内容不法的场合,如买卖枪支弹药等。但资质欠缺则不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完全有可能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在认为合同无效的同时,又规定可以参照有效合同处理,遵循的思路实际上是无效合同已因履行而被治愈。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对外发包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发包方越权发包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承包合同签订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承包人作了大量投入的,不应确认无效。承包经营合同仍然可能作为处理双方之间争议的依据。【张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识别》,《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1辑,第215-222页】
2.发包方对承包方有一定管理控制情形下的合同效力有争议
涉及特殊资质的情形下,若发包方仍对承包方承担一定管理与监督责任,即承包方在发包方的控制欲管理下完成生产经营的部分环节的,其效力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但因涉及特殊资质与许可,且合同中对管理与控制的程度的约定往往比较模糊,故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出租、出借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3.构成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的承包经营合同违法无效
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同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在《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2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中均有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因此“以承包经营为名,行营业执照出租、出借之实”属于违法。如果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发包方不承担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仅仅是收取承包费,然后将营业执照(即主体资格)交付给承包方使用,即为一种变相的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执法部门对于发包方(或出租方、出借方),可按出租(或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进行处罚;对于承包方(承租方),可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从合同有效性的角度,双方之间的合同亦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4.承包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经营的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合法有效
承包经营中,承包方多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经营。但是也有部分情形下(常见于某一生产环节或者资源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方以自己名义经营。这种情形下,一般不涉及发包方营业执照交付的问题,即不会构成营业执照的出租、出借。同时,若合同不涉及特殊资质或者承包方本身亦具有经营所需之资质的,合同合法并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