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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发布者:马振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公司法 |716人看过

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置备的记载股东及持股数量的法律文件。当发生股权转让或其他股东、股权变更情况时,股东名册未及时变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主张权利,则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一、诉讼主体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应以对股东名册记载存异议的当事人为原告,以目标公司作为被告。    

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义务人为公司,而不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权时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方一般不能作为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被告。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常见案件类型
    1、因公司不履行记载义务产生的纠纷。股东名册由公司备有和保管,并由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因此,当公司因为懈怠或者过失而未变更股东名册时,就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必须由转让方股东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转让方股东因为懈怠或者过失而未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此时即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只试用于债权请求权。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股东名册记载的请求权涉及股东身份的权利,并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经典案例解析   

华益公司系润辰公司持有10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19日,润辰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京北石化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加油站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鉴于华益公司系由甲方作为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持股比例为100%,公司注册资金为518万元;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华益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华益公司60%的股权;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格为1900万元;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即114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应同时向乙方交付加油站相关资料、证照和资产;甲方将合同项下的转让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并办理完毕全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40%即76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应自收到第一笔转让款之日起30日内,⑴将华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人员;⑵办理完毕股权交割转移手续,股权交割转移的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⑶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因华益公司未向京北石化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京北石化公司2014年8月22日诉至,法院判决华益公司向京北石化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2014)房民(商)初字第12211号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为负有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义务的公司,而非股权出让方。当然在股权出让的情形下,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可一起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履行股东名册的变更义务。

涉及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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