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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发布者:刘素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公司法 |2161人看过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重要变化?

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增法条多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在这方面,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首先,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比来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在目前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这个数字是最高的。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再次,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二、新《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监管职能作出系列调整

有两点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细化到了乡一级。自古以来,中国的行政法对机构职责的规定一般都到县级为止,很少对乡镇这一层次的机构做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这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

第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这对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重大的。

三、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将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企业应着力从哪些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迈进一大步。今后,面对政府执法更加严格、违法成本更加高昂以及公众关注度日益增加等形势,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谋求安全发展。

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推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二是对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

三是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高全员风险管控能力;

五是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

六是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如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更好地规避企业风险;

七是各级企业要尽快适应政府监管手段的调整,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行。

特别启示:企业是航船,事故是冰山,企业再大,也有可能因撞上冰山而翻船!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素坤律师原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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