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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代办盗抢险,车辆丢失要担责

发布者:冉强军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225人看过

今年元旦期间,某商场举办促销活动,广告中宣传:凡在两个月之内在该商场购买电动自行车的顾客,商场将在购买之日免费为其办理保险期限为一年的盗抢险。沈某因为正需要一辆电动车,所以在活动期限内向该商场购买了一辆。

前不久,他和几个朋友在某餐馆吃完饭出来,发现停放在餐馆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想到车子曾经购买了盗抢险,于是他便找到商场,商场工作人员经调查后发现,因为营业员疏忽,当时购买电动车时没有给他办理保险,商场提出可以将保费退给他,但不同意赔偿电动车损失。

沈某遂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商场赔偿其一辆新的电动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商场发布的广告应属于要约。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必须符合两件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如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要约被对方承诺了,那么合同也就成立了,任何一方违反要约的内容,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商场在广告中宣称在两个月内为顾客免费办理保险,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构成要件。因此,对于任何一位在规定时间内在该商场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来说,都与商场订立了合同——某商场为其免费办理电动车盗抢险。

沈某既然在该商场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但商场未给其免费办理保险,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某商场如果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沈某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是某商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的,所以它不能仅仅赔偿保险费,而应赔偿其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应为失窃所得保险赔偿。

经过法院调解,商场赔偿了沈某一辆新的电动车,是商场承担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果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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