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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后果!

发布者:汪太元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433人看过


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后果!


前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24日实施以来,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上一篇文章向大家介绍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违法的后果是什么呢?

用人单位拒绝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为职工开户,罚款!


处于1万至5万元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首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发放《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责令限期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通知书》,若用人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仍不开设缴存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处于1万至5万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绝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为职工开户,罚款!


在上篇文章中,有朋友留言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只针对新设立的单位,我是之前成立的单位是不是必须缴纳公积金?”在此做下补充说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24日实施的,新设立的单位是指2002年3月24日之后成立的。另外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2002年5月24日之后,全部的用人单位都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附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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