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导导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3024385666
咨询时间:08:30-21:30 服务地区

容留卖滛罪的立案标准

作者:王导导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09次举报


一、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如下:

  1、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卖滛罪的立案标准

  二、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王导导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3024385666
  • 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842分 (优于88.0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7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导导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0354 昨日访问量:2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