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导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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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型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王导导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17人看过


 一、转换型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依照《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对于该种犯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转换型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转化型抢劫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事后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实施三个轻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个目的之一就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三个轻罪要求已经着手实施,但不要求既遂就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从中可以看出抢劫罪都要比其他罪名的量刑要重很多,对于从轻情节的适用也相对其他罪名的适用更为谨慎。因此,在实务中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先都应当考虑的是案件的定性问题,随后是证据等等,最后才是最轻辩护的从轻情节。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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