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导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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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发布者:王导导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981人看过


 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二、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

  (1)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三、本罪的行为方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 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 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 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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